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3民初4007号
原告:迁安市顺大球片制造厂,住所地迁安市杨店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厂长。
被告:***唐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滨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迁安市顺大球片制造厂与***唐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迁安市顺大球片制造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6元,由原告迁安市顺大球片制造厂负担。
审 判 员 谷孝国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志超
书 记 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