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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工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与唐山天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化工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与唐山天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8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唐民三终字第5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天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瓦房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化工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永济东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唐山天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3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山天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山天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山天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5元减半收取2377元,由上诉人唐山天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苗立柱
代理审判员*健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