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天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31民初243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峰,女,汉族,1981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山西省沁源县沁河镇胜利路城北村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西外环长宁道交叉口环岛立交桥南侧。
法定代表人:翁某。
原告山西新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新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新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原告山西新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婧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