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霸州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终34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霸州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辛章办事处辛三街胜芳世纪花园第1幢0单元1层1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霸州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南孟镇。
法定代表人:菅东威,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霸州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霸州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1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霸州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霸州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霸州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4元,减半收取1112元,由上诉人霸州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盖秀红
审判员  韩静威
审判员  李成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世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