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12执恢76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闵民二(商)初字第197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唐山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已被他案查封。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等措施即可。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俞海斌
审判员 金 慧
审判员 奚国华
书记员 朱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