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02民初204号
原告: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建业南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105780234M。
法定代表人:苏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570085977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计10275元,由原告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鑫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昆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