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2民初859号
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长宁道与友谊路交叉口北铭洋国际1单元1306号。
法定代表人:宋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白莉,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泽源,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南新西道124-59号。
法定代表人:韩义杰,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河北中兴会计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广义,该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珺,河北京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唐山明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兴泰里311楼C西-19号。
法定代表人:年明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山明汇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51元,减半收取计17225.5元,由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彩芸
审 判 员 温 杰
审 判 员 张靖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金凤
书 记 员 侯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