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兆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唐山兆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2民初859号

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长宁道与友谊路交叉口北铭洋国际1单元1306号。

法定代表人:宋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白莉,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泽源,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南新西道124-59号。

法定代表人:韩义杰,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河北中兴会计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广义,该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珺,河北京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唐山明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兴泰里311楼C西-19号。

法定代表人:年明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山明汇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51元,减半收取计17225.5元,由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彩芸

审 判 员 温 杰

审 判 员 张靖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金凤

书 记 员 侯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