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闫学法、邢台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03民初2483号
原告:***,女,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台市桥西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闫学法,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邢台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105910895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东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组织机构代码:05266325-2。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如意,系该村村委会委员。
原告***与被告闫学法、邢台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东户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闫学法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闫学法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尹帅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