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邢台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邢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邢民二终字第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人民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建军,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西大街9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与被上诉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上诉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被上诉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其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上诉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并经上诉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230元,由被上诉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30元,由上诉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武丽萍
审判员史勤书
代理审判员*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