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邢民二终字第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人民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建军,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西大街9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与被上诉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上诉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被上诉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其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上诉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并经上诉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230元,由被上诉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30元,由上诉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武丽萍
审判员史勤书
代理审判员*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