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天马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3618号
申请执行人:唐县天马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东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马登交,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执行唐县天马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文涛
审判员  李东方
审判员  王金鑫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