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终104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张河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唐县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县北罗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铁四局)及原审第三人唐县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唐县亿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6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挂靠唐县亿通公司签订并履行015合同,有权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中铁四局主张工程款。中铁四局称针对015和024合同合计已付清全部款项,但各方均未出示024书面合同,关于领取024合同款项的***,未有证据显示其与唐县亿通公司之间的关系,唐县亿通公司亦否认***挂靠。关于中铁四局主张向唐县亿通公司就015和024合同共支付的6002979元中,***领取952979元,尚未达到***与中铁四局2010年8月14日第五份结算单应付的1032890元,其余显示由***领取。在***领取的款项中,有两百余万收据盖有唐县亿通公司公章(唐县亿通公司对该公章真实性予以否认),剩余款项由***个人领取,无公章。所有领款凭证上不能区分是针对哪个合同付款。***是否为唐县亿通公司024合同的代理人,其领取款项是否超出024合同结算数额,其领取超额部分是否应为中铁四局公司向***的付款,能否视为中铁四局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由于中铁四局辩称两合同合计付款,故两合同付款情况应一并予以审查。一审法院对于涉及024合同的法律关系、***身份及付款情况均未查清,应进一步予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66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2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