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苏启安建设集团第九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县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2执7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第九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建筑业大厦12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县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北罗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107号裁决,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唐县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唐县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县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县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十六万一千九百九十元五角一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县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律师费人民币一万元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县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仲裁费一万二千八百九十二元四角二分的相应银行存款。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县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鉴定费人民币二万元的相应银行存款。
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县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六、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唐县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苏向京
执行员高春晖
执行员潘冰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