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10执恢104号
申请执行人:同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昌盛大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62217233T。
法定代表人:卜爱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亚太车务(北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码头工业园电台路甲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159843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同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亚太车务(北京)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110执恢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忠书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