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2721号
原告:***,女,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
被告:同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鹿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昌盛大街2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000662217233T。
法定代表人:卜爱民,职位:董事长。
第三人:张强,男,1971年5月1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与同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70元,减半收取计8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姬文鹏
人民陪审员 许雅翠
人民陪审员 鲁 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