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同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2721号

原告:***,女,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

被告:同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鹿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昌盛大街2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000662217233T。

法定代表人:卜爱民,职位:董事长。

第三人:张强,男,1971年5月1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与同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70元,减半收取计8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姬文鹏

人民陪审员  许雅翠

人民陪审员  鲁 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