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1民初2378号
原告:辛集市李四脚手架租赁处。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辛集镇撒马营村。
经营者:李敬彬,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宇光,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盛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天王线与永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被告:崔兆阳,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原告辛集市李四脚手架租赁处与被告辛集市盛景建筑有限公司、***、崔兆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辛集市李四脚手架租赁处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集市李四脚手架租赁处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辛集市李四脚手架租赁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2元,由辛集市李四脚手架租赁处负担。
审判员 赵彦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