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1民初1967号
原告:***,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斌,石家庄市辛集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辛集市盛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北区商业城共富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0964937260。
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欣丽,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辛集市盛景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彦慈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