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邢台方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邢台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502执72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方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邢台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邢台方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邢台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合同一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9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9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戴树立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