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邢台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82民初507号
原告樊继重,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群众,住邢台县。
委托代理人***,男,邢台县邢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台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继重与被告邢台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继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继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2元,由原告樊继重负担。
审判员*炜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