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银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邢台市银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山水人家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邢民初字第1045号
原告邢台市银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与西大街交叉口东南侧甜橙国际2号楼1012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081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山水人家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银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山水人家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银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