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银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邢台市银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山水人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邢执字第197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银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山水人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4)邢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4)邢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路银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