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6民初710号
原告:邢台市银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董立新。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任县。
邢台市银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邢台市银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被告已和解,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银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