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双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泊头市瑞恒泰租赁站、吉会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115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泊头市瑞恒泰租赁站,住所地泊头市营子镇小诚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1MA098E5P37

经营者:张首生,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生,住所地泊头市。

被申请人:***,男,1979年12月17日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邢台双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维多利亚商务酒店栋楼4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682750561E

法定代表人:陈平平

泊头市瑞恒泰租赁站与***、邢台双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冀0981民初1150号民事裁定,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万元。泊头市瑞恒泰租赁站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泊头市瑞恒泰租赁站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邢台双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宋学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