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1150号
申请人:泊头市瑞恒泰租赁站,住所地泊头市营子镇小诚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1MA098E5P37
经营者:张首生,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生,住所地泊头市。
被申请人:***,男,1979年12月17日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邢台双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维多利亚商务酒店栋楼4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682750561E
法定代表人:陈平平
申请人泊头市瑞恒泰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邢台双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泊头市瑞恒泰租赁站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双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沧州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双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者查封、冻结二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学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