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锦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楼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永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A。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楼诚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戴A。
原审被告河北永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B。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锦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1)嘉民二(商)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锦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2年3月23日前给付被上诉人上海楼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94,852.64元;
二、上诉人锦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2年3月23日前给付被上诉人上海楼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15,000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78.1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8,878.16元,由上诉人锦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62.5元,由上诉人锦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四、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执。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显微
代理审判员余艺
代理审判员沈烨
书记员胡雪怡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案号:(2011)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034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