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民辖终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美五州大厦10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市莲池区搏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前辛庄村。
经营者:***,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上诉人河北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市莲池区搏鑫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6民初13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请求撤销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6民初133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案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所在地,位于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