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与河北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执6407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新巷村。
法定代表人:徐继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云,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北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丁宝寿。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1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河北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货款1932657.95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以2232657.95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932657.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违约金。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计17331元,由河北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
4、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2025121.6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有202512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益虎
审判员  徐 鑫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