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莲池区搏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河北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06民初1339号之一
原告:保定市莲池区搏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前辛庄村。
经营者:***,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西美五洲大厦10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莲池区搏鑫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河北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莲池区搏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莲池区搏鑫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莲池区搏鑫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9元,由原告保定市莲池区搏鑫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凡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