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冀06执保1号
关于申请人河北鼎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鑫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0月23日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民终422号民事裁定书与2018年10月12日(2018)冀民终422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函)的要求续封了河北鑫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保定市长城南大街与三丰路交叉口东行800米路南的鑫丰·近水庭院4号楼公寓35套、鑫丰·近水庭院1号楼沿街商铺9套及三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本院认为,本院执行法官已将该案保全裁定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8)冀民终422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