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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沪02行终318号
上诉人中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境建工公司”)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行初4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中境建工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请求确认被上诉人废止01号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无效,该行为客观存在;02号许可证的备注内容仅作为证据使用,并非本案诉讼标的,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原审认定,2017年1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建交委”)作出编号为16LJPD0006D01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01号许可证”),记载的建设单位为上海东樱房地产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东樱住宅建设项目(暂定名),施工单位为中境建工公司,许可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条件,准予施工。2019年11月9日,浦东建交委作出编号为16LJPD0006D02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02号许可证”),该证记载的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及许可内容与01号许可证一致,施工单位更改为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同时,该证“备注”一栏载明“……4、因施工单位更换,本证核发的同时,依据法院二审判决废止原许可证(16LJPD0006D01)”。中境建工公司认为浦东建交委依据二审民事判决废止01号许可证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均已失去,该废止行为不能成立。故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浦东建交委作出的废止其作为利害关系人(施工单位)的01号许可证的行政决定无效。原审法院以中境建工公司属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了其起诉。中境建工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另查明,中境建工公司曾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浦东建交委以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为依据,违法违规废止了01号许可证,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02号许可证。原审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沪0106行初103号行政裁定,认为中境建工公司不是02号许可证的申领主体,非行政许可相对人,与该许可证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中境建工公司的起诉。该裁定现已生效。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中境建工公司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中境建工公司曾向一审法院提起过诉讼,要求撤销02号许可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中境建工公司的起诉,该裁定现已生效。现中境建工公司又起诉要求确认被上诉人废止01号许可证的行为无效,两次起诉实质上均是对02号许可证记载事项不服,指向的行政行为均是02号许可证。因此,中境建工公司前后两次起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意图本质上均相同,其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中境建工公司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审 判 员 田 华 审 判 员 张 璇
法官助理 王立帆 书 记 员 王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