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3407号
原告:上海挚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林天路238号7幢。
法定代表人:杨惠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中,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虎军,公司员工。
被告:中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16号美东国际D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许克再。
原告上海挚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挚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挚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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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沈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戴薇
书 记 员 陈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