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泰尔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1民初3026号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泰尔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左岸观澜3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尤佩连,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树栋,山东胜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苏灵芝,公司经理。

被告:常州市伟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玲珑花园9号。

法定代表人:张怀新,公司经理。

被告:临沂市沂南红泽商贸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界湖街道东岳大厦1202室。

法定代表人:刘红霞,公司经理。

被告:霸州市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胜芳镇原开发区中心路南。

法定代表人:高建军,公司经理。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泰尔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常州市伟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市沂南红泽商贸销售有限公司、霸州市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泰尔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泰尔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泰尔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均由临沂市兰山区泰尔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存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丹丹

书 记 员 田晓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