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市沐泽建材有限公司、钟楼区南大街***日用品商行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5220号
原告:常州市沐泽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217XMW1K,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600号13幢102。
法定代表人:万小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鑫德,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南大街***日用品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4MA1WFWTYXP,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怀德北路23号。
经营者:***。
被告: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20627730,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苏灵芝。
被告:河北五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MA0A84NB7E,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后孙章北文王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杰。
原告常州市沐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楼区南大街***日用品商行、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河北五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沐泽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州市沐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海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俊
书 记 员 沈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