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廊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辖终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文路**。
法定代表人:苏灵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旺村镇流标村。
法定代表人:张博,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五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后孙章北文王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杰。
原审被告: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旺村镇流标村。
法定代表人:付长浩,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北五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5民初34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票据纠纷应当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本案应依法由被告住所地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或承兑人所在地的霸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大城县,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俊山
审 判 员 薛月琴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韩景录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