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8909号
原告:***,男,1993年8月5日出生,满族,北京利柏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苏灵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人资主管,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城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诉称,2016年9月份,我到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城际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担任道路工程师。2017年始中铁城际公司北京分公司开始扣发奖金和出差补助,导致我收入降低、生活困难。经多次与中铁城际公司北京分公司沟通,但直至2020年2月春节依旧未发放,连续三年欠发奖金82741元,我于2020年2月15日向中铁城际公司北京分公司提出辞职。现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我与中铁城际公司北京分公司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向我支付奖金、补助、经济补偿金共计130641元。
被告中铁城际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以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铁城际公司注册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文路2号,因此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中铁城际公司北京分公司系中铁城际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注销,中铁城际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号楼2210室,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