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金芮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厦门市萧氏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民终7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苏灵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爱明,河北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金芮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单元A之八。
法定代表人:肖小珲,总经理。
原审被告:厦门市萧氏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长浩一里76号401室C区。
法定代表人:肖德兴。
上诉人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金芮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厦门市萧氏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6民初8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特邀调解员陈文瑶主持调解,上诉人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7.2元,减半收取2903.6元,由上诉人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义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林毓 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