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奥兰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廊坊市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1663号
原告:天津奥兰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刘马庄村九园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石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产业聚集区庆祥道北宏业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原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苏灵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孔雀城兰园53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威,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奥兰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奥兰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div><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奥兰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王海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世宗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