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万思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03民初2939号 原告: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文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20627730。 法定代表人:苏灵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万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乾***350幢梅园国际大酒店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8TAYXH4H。 法定代表人:**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万思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以与福建万思置业有限公司庭外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 俊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林 静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