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涿民初字第2289号
原告涿州市万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林于,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万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包智茹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