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万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涿州市万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鄂0113民催5号
申请人:涿州市万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清凉寺区长岭村。
法定代表人:郭林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利,公司项目经理。
申请人涿州市万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2016年6月30日付款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一份收款人为涿州市万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农行武汉汉南支行,金额为190000元,到期日为2016年9月30日,编号为0010006223468133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涿州市万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友保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