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万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涿州市万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2632号
原告:**,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淄博临淄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涿州市万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区北环路(长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741507300E。
法定代表人:郭林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广涛,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涿州市万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2元,减半收取计44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倪良月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董纯涛
书记员孟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