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1民初2645号
原告:遵化市鑫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胡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遵化市鑫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遵化市鑫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遵化市鑫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