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32执921号
申请执行人:安新县宏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新大桥南西侧。
法定代表人:高某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占,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容城县。
关于安新县宏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某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32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632民初136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铁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