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县宏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安新县宏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2民初1780号 原告:安新县宏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新大桥南西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住安新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新县。 原告安新县宏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新县宏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