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星制药设备(石家庄)有限公司

奥星制药设备(石家庄)有限公司、河北华博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财保474号

申请人:奥星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山东路289号长安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跃武,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华博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星制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华博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0885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自愿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华博制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885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高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