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24民初1286号
原告:奥星制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跃武。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松,系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瑞格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雪峰。职务:总经理。
原告奥星制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瑞格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奥星制药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奥星制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慧颖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曲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