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财保474号之一
原告:奥星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山东路**长安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跃武,总经理。
被告:河北华博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赵永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星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博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且原告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北华博制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8855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