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星制药设备(石家庄)有限公司

奥星制药设备(石家庄)有限公司、河北华博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财保474号之一

原告:奥星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山东路**长安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跃武,总经理。

被告:河北华博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赵永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星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博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且原告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北华博制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8855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