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05民初5号
申请人保定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定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163308.3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同时申请人保定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定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163308.3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丽英
书记员 史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