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05民初7596号
原告保定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保定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定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訾文华
书记员 江学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