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05民初5号之一
原告保定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的建设施工地为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和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双方的工程为梅汕铁路站前工程,系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本案可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于丽英
书记员 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