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05财保2号
申请人保定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719607.6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6719607.64元的资产。申请人保定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1年1月26日,本院受理该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定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719607.6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6719607.64元的资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保定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敬
书记员 王婷